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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留学生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10-11

为规范我校留学生教学和日常管理,根据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一、留学生培养方案由所在院系制定,每学期课程表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任课教师由各相关院系选派。

二、任课教师应按课程安排进行教学活动,严格记录考勤,按时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提交教学文件。

三、任课教师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需提前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递交调停课申请单(附件1),获批后方可调停课;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因公务交流活动需要留学生参与,导致需要停课,必须提前向任课教师说明情况,办理调停课手续后,落实调停课方案。

四、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活动,相关院系要提前制定实习计划,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留学生实习计划表》(附件2)并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备案;如需前往外地或带薪实习,须提前告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应院系和留学生本人负责;实习如需租用车辆、安排食宿等相关事宜及费用应由相关院系负责。

留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一、《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42号令)规定:高等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二、原则上不允许占用上课时间组织活动。

三、学校各院系部门如安排留学生参加教学以外的课外活动,必须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留学生课外活动申请表》(附件3),提前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提出申请,获批后可组织学生参加;严禁组织留学生参加含有宗教、政治性质,及有危险性或经营性的活动;

四、课外活动如需学生在校外住宿,活动组织单位须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报备,按相关法律法规安排留学生入住有涉外资质的旅店或向当地派出所报备。

五、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出行、食宿等应由组织活动的单位负责;如活动组织单位隐瞒真实活动内容,或组织单位未经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批准,擅自组织留学生参加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组织活动的单位及留学生本人负责。

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一、留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处分决定应当面送达留学生手中,并由学生签字确认。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时应及时向全体学生通报,相关单位应做好谈话及处分记录。

二、学生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河北地质大学外国留学生手册》中相关管理规定,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或学生所在院系须填写《河北地质大学处分意见书》(附件4)附情况说明;一般处分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审核并出具《河北地质大学处分决定书》(附件5);休学、退学、开除等处分须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同意后再开具处分决定书。

三、对受到休学、退学、开除处分的留学生,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换发短期居留签证;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留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并要求学生在签证限期内搬离留学生公寓。

留学生外出请假管理规定

一、留学生因私外出请假须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留学生外出请假告知书》(附件6)交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备案。

二、原则上不允许留学生在非节假日旷课外出;留学生必须在非节假日外出的,须经开课单位负责人在请假告知书上签字准假,再由学生交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备案;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将请假情况通知任课教师和公寓管理员。

三、留学生因参加学校院系或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请假外出的,由活动组织单位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留学生课外活动申请表》,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提出申请(详见《留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